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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災報警與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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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災警報裝置的設計要點: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均應設置火災聲警報裝置,并在發生火災時發出警報。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時,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。火災聲警報器單次發出火災警報時間宜在8s~20s之間,同時設有火災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,火災聲警報應與火災應急廣播交替播放,并應設置播放同步控制裝置。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一般規定: 一、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、發生電氣火災危險性、保護對象等級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。 二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監控裝置組成: 1、電氣火災監控設備; 2、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; 3、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; 4、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。 三、應根據工程規模和需要檢測電氣火災部位,確定采用獨立式探測器或非獨立式探測器。 四、應根據電氣敷設和用電設備具體情況,確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形式與安裝位置。 五、在無消防控制室且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數量不超過8個時,可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。 六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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